連鎖藥店經歷了近10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從一個幼小的嬰兒逐漸成長成為強健的青少年,連鎖藥店的發展和壯大,也促使藥品供應鏈在悄然地發生著變化。連鎖藥店的發展促使了其對藥品供應鏈的縮短要求,進而有效降低藥品的采購成本,同時獲取更大范圍內藥品選擇的可能性,提高藥品采購的經濟效益,而順應這種藥店終端市場的變化需求,對于制藥工業來說,尤其是目前供大于求的藥品生產現狀,又為更多的生產企業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新模式。2007年3月15日“首屆藥店大包會”在北京九華山莊隆重舉行,目的適應當前醫藥OTC市場的變化,為苦于尋求廠家直接供貨的連鎖藥店和想要直接將產品銷售到終端的廠家建立一次面對面的交易展示平臺;今年8月11日由《中國藥店》主辦的“首屆中國藥店醫藥健康產品展示交易會”在北京順利召開,目標依然是為生產制藥企業和連鎖藥店建立直接采購的交易平臺,今年9月由《21世紀藥店》在東莞主辦的“中國藥店集中采購交易會,暨第四屆醫藥供應商與藥店經理見面會”又即將拉開序幕,這是否預示著以“工商對接”為核心的藥品直供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制藥企業與零售連鎖藥店直接建立采購交易平臺的必要性,同時也迎合了目前醫藥新格局中醫藥工業和零售連鎖之間采購心態的變化。零售連鎖采購鏈的縮短和生產企業藥品直供連鎖藥店的模式是否在2007年在逐步完善和風靡起來。不過本次東莞的中國藥店采購交易會與上兩次的藥店采購交易會最大的區別是連鎖藥店作為展會主角進行會場的參展和布展,而不是由制藥工業作為參展方。這種主次角色的轉變也表現出零售連鎖在工商藥品直供模式中尋求更加主動的強烈愿望。
雖然依托這樣的藥品直供交易平臺,給連鎖藥店采購藥品提供了更多更大的選擇和篩選空間,但新形式下連鎖藥店采購采購模式不隨市場形式的變化而變化,不利用科學合理地采購技能,我們依然會錯失良機。首先,我們應該分析最積極參會的上游供應廠商的狀況,他們一般是產品沒有品牌的企業,產品同質化嚴重,企業對市場的支持力度受限;其次,我們最希望能與暢銷的產品企業直接合作,以獲取更高的利潤空間,然而暢銷的產品一般是品牌產品,他們并不熱衷于藥品的直供模式,其原因有三:
1、連鎖藥店的銷售規模不足以讓品牌產品的企業放棄銷售規模相對巨大的醫藥商業公司,同時直接供應數量眾多的連鎖藥店還會增加生產企業的管理成本和費用;
2、醫藥商業渠道能夠有效解決品牌產品的資金流和物流網絡,從藥品流通上游直接攔截和阻止競爭產品的市場競爭;
3、目前的連鎖藥店規模不大,但老大自居的心態普遍,因為他們擁有區域市場完善甚至壟斷的市場網絡,由于在與上游生產企業直接合作過程中缺乏公平、公正、合理和誠信的合作姿態,生產企業倍感得罪不起。最后,連鎖藥店采購產品不能落入傳統的單純衡量產品利潤率高低的怪圈,藥品的產品力和銷售潛力才是最終能否使連鎖藥店獲利的重要指標,藥品采購同樣需要進行品類管理,采購成本的降低是建立在銷售基礎之上,同時品牌產品采購價格的降低不太容易,而爭取更多品牌產品的市場費用的支持是非常容易做到的。
因此,連鎖藥店在藥品直供模式采購技能上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4、必須以門店銷售目標為指導原則;
5、采購與門店銷售、藥品品類銷售信息密切結合起來;
6、充分利用連鎖藥店門店資源爭取更多上游供應廠商的增值服務包括市場費用的支持和經營成本的合理分攤;
7、采購直供模式是實現合作雙方共贏的最佳模式,第一,可以增進供應廠商和連鎖藥店之間的交情,增進生意合作伙伴間感情培育過程。第二,可以增進彼此間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幫助的機會,增加雙方合作的基礎和合作范圍。第三,連鎖藥店在經營過程中得到上游供應廠商更多的支持和幫助,增加市場信息量的反饋和行業眼界的擴寬。
8、連鎖藥店采購直供模式必須建立在與生產企業工商合作共贏的基礎上。
工商合作共贏是建立在彼此公平、公正、合理和誠信的基礎上,同時連鎖藥店還應不斷完善自身。第一,雙方合作談判是基礎,增加雙方合作共贏意識是條件,簽訂直購協議是需求結果;第二,采購規模不斷擴大,配送網絡不斷完善,這樣才更有資本和機會爭取生產企業的直供,生產企業才有可能成為采購直供模式合作伙伴,尤其是連鎖藥店最需要合作的生產企業;第三,確保合作企業產品門店的終端支持和資金保障;第四,連鎖藥店與其他零售企業不同的是他經營的是藥品這樣的特殊商品,但他依然擺脫不了零售行業的基本規律和原則,那就是充分滿足顧客的需求,而品種的齊全即品牌產品、常用普藥產品和細分市場專科用藥的齊全,是滿足消費者最基本選擇商品的權力,品牌產品是否有賣是最能體現產品品種是否齊全最直觀的表現。加強與品牌企業的非品牌產品的戰略合作,既能獲得較高的毛利率又能延伸到品牌產品的真正合作和支持,增加連鎖藥店的盈利能力。第四,加強與一些二線品牌產品或成長性好的產品的企業之間的戰略合作,促進采購直供模式的達成,充分發揮連鎖藥店的店員和門店其他資源有效利用和合理開發。
總之,連鎖藥店在藥品采購直供模式中品種選擇不僅要考慮產品的毛利率,更要考慮產品的銷售量,還必須注重產品的銷售合作供應廠商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務,即上游共贏廠商所能提供的銷售服務和經營外的利潤。